公誠商行(黃銘光)

警告 此事業單位因違反勞動法令遭裁罰

裁罰資訊

主管機關
金門縣 
公告日期
20251119 
處分日期
20251119 
處分字號
府社勞字第1140101496號 
違法法規法條
勞動基準法第34條第2項 

違反事項

依前項更換班次時,至少應有連續十一小時之休息時間。但因工作特性或特殊原因,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商請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得變更休息時間不少於連續八小時

罰鍰金額
20000 
備註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