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東先進纖維股份有限公司(徐旭東)

主管機關
桃園市 
公告日期
20250414 
處分日期
20250217 
處分字號
114年府勞檢字1140035884號 
違法法規法條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77條第1項第3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第21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違反法規內容
對作業場所有易燃液體之蒸氣、可燃性氣體或爆燃性粉塵以外之可燃性粉塵滯留,而有爆炸、火災之虞者,應依危險特性採取通風、換氣、除塵等措施外,使用之電氣機械、器具或設備,應具有適合於其設置場所危險區域劃分使用之防爆性能構造。;對特定化學設備之閥、旋塞或操作此等之開關、按鈕等,為防止誤操作致丙類第一種物質或丁類物質之漏洩,應明顯標示開閉方向。 
罰鍰金額
 
備註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