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張政源)

警告 此事業單位因違反勞動法令遭裁罰

裁罰資訊

主管機關
桃園市 
公告日期
20190805 
處分日期
20190617 
處分字號
府勞檢字第1080149054號 
違法法規法條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08條第1項第4、5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09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71條第2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第104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違反事項

雇主對於高壓氣體之貯存,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四、可燃性氣體、有毒性氣體及氧氣之鋼瓶,應分開貯存。五、應安穩置放並加固定及裝妥護蓋。六、…。;雇主對於高壓可燃性氣體之貯存,除前條規定外,電氣設備應採用防爆型,不得帶用防爆型攜帶式電筒以外之其他燈火,並應有適當之滅火機具。;雇主對於易引起火災及爆炸危險之場所,應依下列規定:一、…。二、標示嚴禁煙火及禁止無關人員進入,並規定勞工不得使用明火。;桌上用研磨機及床式研磨機使用之護罩,應以設置舌板或其他方法,使研磨之必要部分之研磨輪周邊與護罩間之間隙可調整在十毫米以下。

罰鍰金額
 
備註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