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源興股份有限公司(廖本泉)

警告 此事業單位因違反勞動法令遭裁罰

裁罰資訊

主管機關
桃園市 
公告日期
20241108 
處分日期
20240927 
處分字號
113年府勞檢字1130271336號 
違法法規法條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87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75條1項2dj03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違反事項

雇主對於勞工有暴露於高溫、低溫、非游離輻射線、生物病原體、有害氣體、蒸氣、粉塵或其他有害物之虞者,應置備適當安全衛生防護具,並使勞工確實使用。;雇主對於收存危險物之槽車、儲槽、容器等設備有因靜電引起爆炸或火災之虞者,應採取接地使用除電劑、加濕、使用不致成為發火源之虞之除電裝置或其他去除靜電之裝置。

罰鍰金額
 
備註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