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源興股份有限公司(廖本泉)
警告
此事業單位因違反勞動法令遭裁罰
裁罰資訊
- 主管機關
- 桃園市
- 公告日期
- 20241108
- 處分日期
- 20240927
- 處分字號
- 113年府勞檢字1130271336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87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75條1項2dj03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違反事項
雇主對於勞工有暴露於高溫、低溫、非游離輻射線、生物病原體、有害氣體、蒸氣、粉塵或其他有害物之虞者,應置備適當安全衛生防護具,並使勞工確實使用。;雇主對於收存危險物之槽車、儲槽、容器等設備有因靜電引起爆炸或火災之虞者,應採取接地使用除電劑、加濕、使用不致成為發火源之虞之除電裝置或其他去除靜電之裝置。
- 罰鍰金額
- 備註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