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秋琳

警告 此事業單位因違反勞動法令遭裁罰

裁罰資訊

主管機關
桃園市 
公告日期
20250509 
處分日期
20250312 
處分字號
府勞檢字第1140062962號 
違法法規法條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6條第1項 

違反事項

雇主對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或設備,非經勞動檢查機構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代行檢查機構檢查合格,不得使用;其使用超過規定期間者,非經再檢查合格,不得繼續使用。

罰鍰金額
 
備註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