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擎股份有限公司(羅修賢)

主管機關
職業安全衛生署 
公告日期
20250415 
處分日期
20250304 
處分字號
勞職授字第1140250882號 
違法法規法條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43條第1項、第58條第5款、第116條第14款;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第104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違反法規內容
雇主對於機械之原動機、轉軸、齒輪、帶輪、飛輪、傳動輪、傳動帶等有危害勞工之虞之部分,未有護罩、護圍、套胴、跨橋等設備;雇主對於下列機械部分,其作業有危害勞工之虞者,未設置護罩、護圍或具有連鎖性能之安全門等設備。一、…五、電腦數值控制或其他自動化機械具有危險之部分;雇主對於勞動場所作業之車輛機械,未使駕駛者或有關人員負責執行下列事項:一、…十四、使用座式操作之配衡型堆高機及側舉型堆高機,應使擔任駕駛之勞工確實使用駕駛座安全帶…;桌上用研磨機及床式研磨機使用之護罩,未以設置舌板或其他方法,使研磨之必要部分之研磨輪周邊與護罩間之間隙可調整在十毫米以下。 
罰鍰金額
 
備註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