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田鋼鐵有限公司(鄧鎮田)
警告
此事業單位因違反勞動法令遭裁罰
裁罰資訊
- 主管機關
- 職業安全衛生署
- 公告日期
- 20220209
- 處分日期
- 20211125
- 處分字號
- 勞職授字第1100206066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90條、第91條、第224條第1項、第241條、第243條、第250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違反事項
對於起重機具之吊鉤或吊具,未有防止吊舉中所吊物體脫落之裝置。對於起重機具之吊鉤或吊具,未防止與吊架或捲揚胴接觸、碰撞,未有至少保持0.25公尺距離之過捲預防裝置,如為直動式過捲預防裝置者,未保持0.05公尺以上距離;未於鋼索上作顯著標示或設警報裝置,未防止過度捲揚所引起之損傷。對於高度在二公尺以上之工作場所邊緣及開口部分,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設有適當強度之護欄、護蓋等防護設備。對於電氣機具之帶電部分?(電熱器之發熱體部分,電焊機之電極部分等,依其使用目的必須露出之帶電部分除外)?,如勞工於作業中或通行時,有因接觸?(含經由導電體而接觸者,以下同)?或接近致發生感電之虞者,未設防止感電之護圍或絕緣被覆。為避免漏電而發生感電危害,於含水或被其他導電度高之液體濕潤之潮濕場所、金屬板上或鋼架上等導電性良好場所使用移動式或攜帶式電動機具未設置適合其規格,具有高敏感度、高速型,能確實動作之防止感電用漏電斷路器。對勞工於良導體機器設備內之狹小空間,或於鋼架等致有觸及高導電性接地物之虞之場所,作業時所使用之交流電焊機,未有自動電擊防止裝置。
- 罰鍰金額
- 備註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