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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對於操作基樁鑽掘機從事鑽桿拆卸作業,具有嚴重危害勞工及發生職業災害之虞之工作場所,未依規定確實巡視;未採積極具體之連繫與調整作為,要求再承攬人應就該拆卸作業指定專人負責,決定作業順序並指揮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