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怡和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劉東奇)

主管機關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 
公告日期
20250505 
處分日期
20250402 
處分字號
竹環字第1140010951A號 
違法法規法條
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2項 
違反法規內容
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1日不得超過12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1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 
罰鍰金額
20000 
備註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