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曾文生)

主管機關
職業安全衛生署 
公告日期
20250508 
處分日期
20250324 
處分字號
勞職授字第1140251254號 
違法法規法條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第1項第1、2及3款 
違反法規內容
事業單位與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未採取下列必要措施:一、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監督及協調之工作。二、工作之連繫與調整。三、工作場所之巡視 
罰鍰金額
 
備註說明
何炤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