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榮德
警告
此事業單位因違反勞動法令遭裁罰
裁罰資訊
- 主管機關
- 桃園市
- 公告日期
- 20250610
- 處分日期
- 20250423
- 處分字號
- 114年府勞檢字第1140107661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28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30條第2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7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33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違反事項
雇主對勞工於高差超過一.五公尺以上之場所作業時,應設置能使勞工安全上下之設備。;雇主不得使勞工以合梯當作二工作面之上下設備使用,並應禁止勞工站立於頂板作業。;雇主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工作場所,勞工作業有墜落之虞者,應訂定墜落災害防止計畫,依下列風險控制之先後順序規劃,並採取適當墜落災害防止設施:一、…。;雇主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屋頂、鋼梁、開口部分、階梯、樓梯、坡道、工作臺、擋土牆、擋土支撐、施工構臺、橋梁墩柱及橋梁上部結構、橋臺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應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雇主對於模板支撐組配、拆除(以下簡稱模板支撐)作業,應指派模板支撐作業主管於作業現場辦理下列事項:一、…。
- 罰鍰金額
- 備註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