勇安企業有限公司(陳文欽)

警告 此事業單位因違反勞動法令遭裁罰

裁罰資訊

主管機關
桃園市 
公告日期
20240207 
處分日期
20231215 
處分字號
府勞檢字第1120344887號 
違法法規法條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43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固定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第40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固定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第66條第3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違反事項

雇主對於機械之原動機、轉軸、齒輪、帶輪、飛輪、傳動輪、傳動帶等有危害勞工之虞之部分,應有護罩、護圍、套胴、跨橋等設備。;吊鉤應設置防止吊掛用鋼索等脫落之阻擋裝置但於特殊環境吊掛特定荷物,實施全程安全分析,報經檢查機構認可者,不在此限。;固定式起重機應於操作人員及吊掛作業人員易見處,置有額定荷重之明顯標示,並以銘牌標示下列事項:一、…。三、吊升荷重。

罰鍰金額
 
備註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