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詹振德)
警告
此事業單位因違反勞動法令遭裁罰
裁罰資訊
- 主管機關
- 桃園市
- 公告日期
- 20190610
- 處分日期
- 20190402
- 處分字號
- 府勞檢字第1080078963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第80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16條第12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75條第5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68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固定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第40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第84條第2項第2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違反事項
堆高機應設置後扶架。但堆高機已註明限使用於將桅桿後傾之際貨物掉落時無引起危害之虞者,不在此限。;雇主對於就業場所作業之車輛機械,應使駕駛者或有關人員負責執行下列事項:一、…。十二、堆高機於駕駛者離開其位置時,應採將貨叉等放置於地面,並將原動機熄火、制動。;雇主對於電氣設備,平時應注意下列事項:一、…。五、防止工作人員感電之圍柵、屏障等設備,如發現有損壞,應即修補。;雇主對於六百伏特以下之電氣設備前方,至少應有八十公分以上之水平工作空間。但於低壓帶電體前方,可能有檢修、調整、維護之活線作業時,不得低於下表規定:;吊鉤應設置防止吊掛用鋼索等脫落之阻擋裝置。但於特殊環境吊掛特定荷物,實施全程安全分析,報經檢查機構認可者,不在此限。;使用座式操作之堆高機,應符合下列規定:一、…。二、配衡型堆高機及側舉型堆高機之駕駛座,應配置防止車輛傾倒時,駕駛者被堆高機壓傷之安全帶、護欄或其他防護設施。
- 罰鍰金額
- 備註說明
- 公司名稱
- 高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公司地址
- 桃園市桃園區建國東路19號
- 公司狀態
- 營業項目
- 合成橡膠原料製造,塑膠日用品製造,電力供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