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廖龍星)

主管機關
職業安全衛生署 
公告日期
20250505 
處分日期
20250321 
處分字號
勞職授字第1140251121號 
違法法規法條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33條、第153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違反法規內容
對車輛通行道寬度,未為最大車輛寬度之2倍再加1公尺,如係單行道則為最大車輛之寬度加1公尺;又對於搬運、堆放或處置物料,未採取繩索捆綁、護網、擋樁、限制高度或變更堆積等必要設施,並禁止與作業無關人員進入該等場所。 
罰鍰金額
 
備註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