昶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主管機關
台北市 
公告日期
20150505 
處分日期
20150305 
處分字號
府勞職字第10430943200號 
違法法規法條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第1項第1、2、3款、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及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28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 
違反法規內容
1.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對於承攬人所僱勞工於工地作業有頭顱受創等具有嚴重危害勞工及發生職業災害之虞之工作場所,未依規定將承攬人納入協議組織運作,未「確實巡視」並「指揮」命令停止該危險作業;亦未採積極具體作為「連繫」及要求承攬人依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1條之1規定,使勞工確實戴用合格之安全帽。;2.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開口部分從事營建施工管理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開口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3.對於勞工於高差超過1.5公尺以上之場所作業時,未設置使勞工安全上下之設備。 
罰鍰金額
 
備註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