順倉股份有限公司(潘榮茂)
警告
此事業單位因違反勞動法令遭裁罰
裁罰資訊
- 主管機關
- 桃園市
- 公告日期
- 20251106
- 處分日期
- 20250904
- 處分字號
- 114年府勞檢字第1140254167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08條第1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08條第5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88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96條第1項第2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違反事項
對於高壓氣體之貯存,貯存場所應有適當之警戒標示,禁止煙火接近。;對於高壓氣體之貯存,應安穩置放並加固定及裝妥護蓋。;雇主對於存有易燃液體之蒸氣,可燃性氣體或可燃性粉塵,致有引起爆炸,火災之虞之工作場所,應有通風,換氣,除塵,去除靜電等必要設施。;雇主對於化學設備或其配管,為防止危險物洩漏或操作錯誤而引起爆炸、火災之危險,操作化學設備或其配管之閥、旋塞、控制開關、按鈕等,應保持良好性能,標示其開關方向,必要時並以顏色、形狀等標明其使用狀態。
- 罰鍰金額
- 備註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