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俊昌即協益昌企業社
警告
此事業單位因違反勞動法令遭裁罰
裁罰資訊
- 主管機關
- 高雄市
- 公告日期
- 20241021
- 處分日期
- 20240820
- 處分字號
- 高市勞檢字第11371525500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7條第2項第1款
違反事項
對於置物架焊接作業,勞工於作業中或通行時,有接觸絕緣被覆配線或移動電線或電氣機具、設備之虞者,未有防止絕緣被破壞或老化等致引起感電危害之設施;且作業時所使用之交流電焊機,未有自動電擊防止裝置,致勞工發生重大職業災害。
- 罰鍰金額
- 備註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