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文祥即昱達工程行(林文祥)
警告
此事業單位因違反勞動法令遭裁罰
裁罰資訊
- 主管機關
- 職業安全衛生署
- 公告日期
- 20251208
- 處分日期
- 20251023
- 處分字號
- 勞職授字第1140254703D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1條之1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7條第1項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28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9條之2第1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9條之4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9條之6第1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9條之7第3款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第20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違反事項
對於進入工作場所作業人員,未依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1條之1之規定,提供適當安全帽,並使其正確戴用;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工作場所,未依同標準第17條第1項之規定,訂定墜落災害防止計畫;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地下一樓滲濾液池開口處等場所作業,未依同標準第19條第1項之規定,應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對勞工於高差超過1.5公尺以上之場所作業時,未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28條之規定,應設置使勞工安全上下之設備;使勞工於局限空間從事作業,未依同規則第29條之2第1項之規定,應於作業場所入口顯而易見處所公告相關注意事項,使作業勞工周知;使勞工從事局限空間作業,未依同規則第29條之4之規定,應置備測定儀器;使勞工於有危害勞工之虞之局限空間從事作業時,未依同規則第29條之6第1項之規定,其進入許可應由雇主、工作場所負責人或現場作業主管簽署後,始得使勞工進入作業。對勞工之進出,應予確認、點名登記,並作成紀錄保存三年;使勞工從事局限空間作業,未依同規則第29條之7第3款之規定,應指定缺氧作業主管;使勞工從事有機溶劑作業時,未依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第20條之規定,應指定現場主管擔任有機溶劑作業主管,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之規定。
- 罰鍰金額
- 備註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