貝民股份有限公司(林正東)
警告
此事業單位因違反勞動法令遭裁罰
裁罰資訊
- 主管機關
- 桃園市
- 公告日期
- 20190201
- 處分日期
- 20181226
- 處分字號
- 府勞檢字第1070325543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9條之1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9條之6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9條之4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9條之5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違反事項
雇主使勞工於局限空間從事作業前,應先確認該空間內有無可能引起勞工缺氧、中毒、感電、塌陷、被夾、被捲及火災、爆炸等危害,有危害之虞者,應訂定危害防止計畫,並使現場作業主管、監視人員、作業勞工及相關承攬人依循辦理。;雇主使勞工於有危害勞工之虞之局限空間從事作業時,其進入許可應由雇主、工作場所負責人或現場作業主管簽署後,始得使勞工進入作業。對勞工之進出,應予確認、點名登記,並作成紀錄保存一年。;雇主使勞工於局限空間從事作業時,因空間廣大或連續性流動,可能有缺氧空氣、危害物質流入致危害勞工者,應採取連續確認氧氣、危害物質濃度之措施。;雇主使勞工於有危害勞工之虞之局限空間從事作業前,應指定專人檢點該作業場所,確認換氣裝置等設施無異常,該作業場所無缺氧及危害物質等造成勞工危害。
- 罰鍰金額
- 備註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