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豐餘工業用紙股份有限公司(蔡維力)
警告
此事業單位因違反勞動法令遭裁罰
裁罰資訊
- 主管機關
- 桃園市
- 公告日期
- 20201221
- 處分日期
- 20201005
- 處分字號
- 府勞檢字第1090252693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第76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16條第15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55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違反事項
堆高機應於其左右各設一個方向指示器。但最高時速未達二十公里之堆高機,其操控方向盤之中心至堆高機最外側未達六十五公分,且機內無駕駛座者,得免設方向指示器。;雇主對於勞動場所作業之車輛機械,應使駕駛者或有關人員負責執行下列事項:一、…。十五、車輛機械之作業或移動,有撞擊工作者之虞時,應置管制引導人員。;雇主對於物料之搬運,應儘量利用機械以代替人力,凡四十公斤以上物品,以人力車輛或工具搬運為原則,五百公斤以上物品,以機動車輛或其他機械搬運為宜;運輸路線,應妥善規劃,並作標示。
- 罰鍰金額
- 備註說明
- 公司名稱
- 永豐餘工業用紙股份有限公司
- 公司地址
- 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2段51號10樓
- 公司狀態
- 核准設立
- 營業項目
- 印刷,製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