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明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戴義豪)

警告 此事業單位因違反勞動法令遭裁罰

裁罰資訊

主管機關
桃園市 
公告日期
20250909 
處分日期
20250707 
處分字號
114年府勞檢字第1140183955號 
違法法規法條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9條第3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76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43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24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32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08條第5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 

違反事項

工作用階梯之設置,梯級面深度不得小於十五公分。;為防止勞工有自粉碎機及混合機之開口部分墜落之虞,雇主應有覆蓋,護圍,高度在九十公分以上之圍柵等必要設備。;雇主對於機械之原動機、轉軸、齒輪、帶輪、飛輪、傳動輪、傳動帶等有危害勞工之虞之部分,應有護罩、護圍、套胴、跨橋等設備。;雇主對於高度在二公尺以上之工作場所邊緣及開口部分,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應設有適當強度之護欄、護蓋等防護設備,或作業之需要臨時將護欄、護蓋等拆除,採取防止因墜落而致勞工遭受危險之措施。;雇主對於勞工有墜落危險之場所,應設置警告標示,並禁止與工作無關之人員進入。;對於高壓氣體之貯存,應安穩置放並加固定及裝妥護蓋。

罰鍰金額
 
備註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