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華事業有限公司(蔡文傑)
警告
此事業單位因違反勞動法令遭裁罰
裁罰資訊
- 主管機關
- 桃園市
- 公告日期
- 20231106
- 處分日期
- 20230915
- 處分字號
- 府勞檢字第1120255491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30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08條第4款及第5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第80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第84條第2項第2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第117條第4款及第5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違反事項
雇主對於工作場所出入口、樓梯、通道、安全門、安全梯等,應依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設置適當之採光或照明。必要時並應視需要設置平常照明系統失效時使用之緊急照明系統。;雇主對於高壓氣體之貯存,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四、可燃性氣體、有毒性氣體及氧氣之鋼瓶,應分開貯存。五、應安穩置放並加固定及裝妥護蓋。六、…。;堆高機應設置後扶架。但堆高機已註明限使用於將桅桿後傾之際貨物掉落時無引起危害之虞者,不在此限。;使用座式操作之堆高機,應符合下列規定:一、…。二、配衡型堆高機及側舉型堆高機之駕駛座,應配置防止車輛傾倒時,駕駛者被堆高機壓傷之安全帶、護欄或其他防護設施。;堆高機應於明顯易見處標示下列事項:一、…。四、最大荷重。五、容許荷重:指依堆高機之構造、材質及貨叉等裝載貨物之重心位置,決定其足以承受之最大荷重。
- 罰鍰金額
- 備註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