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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
台北市 
公告日期
20140205 
處分日期
20131128 
處分字號
府勞動字第10236808100號 
違法法規法條
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1項 
違反法規內容
未經勞資會議同意使女性勞工於午後10時至翌晨6時之時間內工作 
罰鍰金額
 
備註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