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樂電池股份有限公司(程謙禮)
警告
此事業單位因違反勞動法令遭裁罰
裁罰資訊
- 主管機關
- 職業安全衛生署
- 公告日期
- 20240624
- 處分日期
- 20240409
- 處分字號
- 勞職授字第1130203625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43條第1項、第224條第1項;鉛中毒預防規則第7條第1項第3款、第34條第1項第1款、第3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違反事項
雇主對於機械之原動機、轉軸、齒輪、帶輪、飛輪、傳動輪、傳動帶等有危害勞工之虞之部分,未有護罩、護圍、套胴、跨橋等設備;雇主對於高度在二公尺以上之工作場所邊緣及開口部分,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設有適當強度之護欄、護蓋等防護設備;雇主對於鉛蓄電池或鉛蓄電池零件之製造、修理或解體過程中,使勞工從事鉛、鉛混存物等之熔融、鑄造、研磨、軋碎、製粉、混合、篩選、捏合、充填、乾燥、加工、組配、熔接、熔斷、切斷、搬運或將粉狀之鉛、鉛混存物倒入容器或取出之作業時,未依下列規定:一、從事鉛、鉛混存物之熔融、鑄造、加工、組配、熔接、熔斷或極板切斷之室內作業場所,應設置局部排氣裝置。二、非以濕式作業方法從事鉛、鉛混存物之研磨、製粉、混合、篩選、捏合之室內作業場所,應設置密閉設備或局部排氣裝置。三、非以濕式作業方法將粉狀之鉛、鉛混存物倒入容器或取出之作業,應於各該室內作業場所設置局部排氣裝置及承受溢流之設備;雇主使勞工從事鉛作業時,未於作業場所外設置合於下列規定之休息室:一、休息室之出入口,應設置沖洗用水管或充分濕潤之墊蓆,以清除附著於勞工足部之鉛塵,並於入口設置清刷衣服用毛刷。…。使勞工於進入休息室前,將附著於工作衣上之鉛塵適當清除,雇主應揭示於勞工顯而易見之處所。…。
- 罰鍰金額
- 備註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