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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對於承攬人所僱勞工於具有頭顱受創等嚴重危害勞工及發生職業災害之虞之工作場所作業,未「確實巡視」並「指揮」命令停止該危險作業;亦未採積極具體作為「連繫」及要求承攬人依規定,使進場勞工確實戴用適當之安全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