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韡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游淑媚)
警告
此事業單位因違反勞動法令遭裁罰
裁罰資訊
- 主管機關
- 桃園市
- 公告日期
- 20200910
- 處分日期
- 20200722
- 處分字號
- 府勞檢字第1090178569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28條之1第1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28條之1第6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28條之1第7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24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81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16條第12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違反事項
雇主對於使用高空工作車之作業,應依下列事項辦理:一、除行駛於道路上外,應於事前依作業場所之狀況、高空工作車之種類、容量等訂定包括作業方法之作業計畫,使作業勞工周知,並指定專人指揮監督勞工依計畫從事作業。二、…。;雇主對於使用高空工作車之作業,應依下列事項辦理:一、…。六、不得使高空工作車為主要用途以外之用途。但無危害勞工之虞者,不在此限。七、…。;雇主對於使用高空工作車之作業,應依下列事項辦理:一、…。七、使用高空工作車從事作業時,雇主應使該高空工作車工作台上之勞工佩戴安全帶。;雇主對於高度在二公尺以上之工作場所邊緣及開口部分,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應設有適當強度之護欄、護蓋等防護設備。;雇主對於在高度二公尺以上之高處作業,勞工有墜落之虞者,應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帶、安全帽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具,但經雇主採安全網等措施者,不在此限。;雇主對於勞動場所作業之車輛機械,應使駕駛者或有關人員負責執行下列事項:一、…。十二、堆高機於駕駛者離開其位置時,應採將貨叉等放置於地面,並將原動機熄火、制動。十三、…。
- 罰鍰金額
- 備註說明
- 公司名稱
- 嘉韡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公司地址
- 桃園市八德區介壽路二段533號
- 公司狀態
- 核准設立
- 營業項目
- 其他汽車零件製造,機車零件製造,其他未分類專用機械設備製造,未分類其他塑膠製品製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