錦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黃玉玲)

主管機關
桃園市 
公告日期
20250414 
處分日期
20250218 
處分字號
114年府勞檢字1140035547號 
違法法規法條
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第62條第2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第63條第1項第6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固定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第40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第19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第25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87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80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違反法規內容
雇主對於起重機具操作及吊掛作業,應分別指派具法定資格之勞工擔任之。但於地面以按鍵方式操作之固定式起重機,或積載型卡車起重機,其起重及吊掛作業,得由起重機操作者ㄧ人兼任之。;雇主對於使用起重機具從事吊掛作業之勞工,應使其當荷物起吊離地後,不得以手碰觸荷物,並於荷物剛離地面時,引導起重機具暫停動作,以確認荷物之懸掛有無傾斜、鬆脫等異狀。;吊鉤應設置防止吊掛用鋼索等脫落之阻擋裝置。;雇主使勞工從事有機溶劑作業時,應指定現場主管擔任有機溶劑作業主管,從事監督作業。;雇主於室內儲藏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時,應使用備有栓蓋之堅固容器,以免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之溢出、漏洩、滲洩或擴散,該儲藏場所應依下列規定:一、防止與作業無關人員進入之措施。二、將有機溶劑蒸氣排除於室外。;雇主對於勞工有暴露於高溫、低溫、非游離輻射線、生物病原體、有害氣體、蒸氣、粉塵或其他有害物之虞者,應置備適當安全衛生防護具,並使勞工確實使用。;雇主對於作業中有物體飛落或飛散,致危害勞工之虞時,應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帽及其他必要之防護設施。 
罰鍰金額
 
備註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