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虹企業有限公司(李彬)

警告 此事業單位因違反勞動法令遭裁罰

裁罰資訊

主管機關
桃園市 
公告日期
20181210 
處分日期
20181022 
處分字號
府勞檢字第1070264982號 
違法法規法條
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第76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第78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第30條第3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違反事項

堆高機應於其左右各設一個方向指示器。但最高時速未達二十公里之堆高機,其操控方向盤之中心至堆高機最外側未達六十五公分,且機內無駕駛座者,得免設方向指示器。;堆高機應設置前照燈及後照燈。但堆高機已註明限照度良好場所使用者,不在此限。;雇主對於壓力容器之安全閥及其他附屬品,應依下列規定管理:一、…。三、壓力表之刻度板上,應明顯標示最高使用壓力之位置。

罰鍰金額
 
備註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