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越鋼鐵有限公司(吳順村)
警告
此事業單位因違反勞動法令遭裁罰
裁罰資訊
- 主管機關
- 桃園市
- 公告日期
- 20250208
- 處分日期
- 20241225
- 處分字號
- 113年府勞檢字1130362982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地4條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地12之4條31項1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第26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45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58條1項5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違反事項
以動力驅動之衝壓機械及剪斷機械(以下簡稱衝剪機械),應具有安全護圍、安全模、特定用途之專用衝剪機械或自動衝剪機械(以下簡稱安全護圍等)。;摺床用雷射感應式安全裝置之檢出機構,應具有投光器及受光器須設置在能檢知身體之一部可能受滑塊等夾壓之位置;摺床採滑塊等下降動作者,其檢出機構具有與滑塊等動作連動之構造。;對於曾儲存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之容器而有發散有機溶劑蒸氣之虞者,應將該容器予以密閉或堆積於室外之一定場所。;雇主對於使用動力運轉之機械,具有顯著危險者,應於適當位置設置有明顯標誌之緊急制動裝置,立即遮斷動力並與制動系統連動,能於緊急時快速停止機械之運轉。;電腦數值控制或其他自動化機械具有危險之部分應設置護罩、護圍或具有連鎖性能之安全門等設備。
- 罰鍰金額
- 備註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