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張欣夷)

警告 此事業單位因違反勞動法令遭裁罰

裁罰資訊

主管機關
桃園市 
公告日期
20190904 
處分日期
20190703 
處分字號
府勞檢字第1080164808號 
違法法規法條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08條第5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28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4條第2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31條第1項第9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48條第3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48條第4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違反事項

雇主對於高壓氣體之貯存,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五、應安穩置放並加固定及裝妥護蓋。六、…。;雇主對勞工於高差超過一.五公尺以上之場所作業時,應設置能使勞工安全上下之設備。;雇主使勞工鄰近溝渠、水道、埤池、水庫、河川、湖潭、港灣、堤堰、海岸或其他水域場所作業,致勞工有落水之虞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二、於作業場所或其附近設置下列救生設備。但水深、水流及水域範圍等甚小,備置船筏有困難,且使勞工著用救生衣、提供易於攀握之救生索、救生圈或救生浮具等足以防止溺水者,不在此限:(一)依水域危險性及勞工人數,備置足敷使用之動力救生船、救生艇、輕艇或救生筏;每艘船筏應配備長度十五公尺,直徑九點五毫米之聚丙烯纖維繩索,且其上掛繫與最大可救援人數相同數量之救生圈、船?及救生衣。(二)有湍流、潮流之情況,應預先架設延伸過水面且位於作業場所上方之繩索,其上掛繫可支持拉住落水者之救生圈。(三)可通知相關人員參與救援行動之警報系統或電訊連絡設備。;雇主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屋頂、鋼樑、開口部分、階梯、樓梯、坡道、工作臺、擋土牆、擋土支撐、施工構臺、橋樑墩柱及橋樑上部結構、橋臺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應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雇主對於鋼構之吊運、組配作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三、安放鋼構時,應由側方及交叉方向安全支撐。四、…。;雇主對於鋼構之吊運、組配作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四、設置鋼構時,其各部尺寸、位置均須測定,且妥為校正,並用臨時支撐或螺栓等使其充分固定,再行熔接或鉚接。五、…。

罰鍰金額
 
備註說明
 
公司地址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23號6樓 
公司狀態
核准設立 
統一編號
04267141   外部資訊  
營業項目
市區下水道土木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