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貿有限公司(張坤霖)
警告
此事業單位因違反勞動法令遭裁罰
裁罰資訊
- 主管機關
- 桃園市
- 公告日期
- 20250109
- 處分日期
- 20241113
- 處分字號
- 113年府勞檢字1130314417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第4條0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第4條03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83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第104條0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43條0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第97條0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28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24條0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第62條02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違反事項
以動力驅動之衝壓機械及剪斷機械(以下簡稱衝剪機械),應具有安全護圍、安全模、特定用途之專用衝剪機械或自動衝剪機械(以下簡稱安全護圍等)。;第一項衝剪機械之原動機、齒輪、轉軸、傳動輪、傳動帶及其他構件,有引起危害之虞者,應設置護罩、護圍、套胴、圍柵、護網、遮板或其他防止接觸危險點之適當防護物。;雇主對於扇風機之葉片,有危害勞工之虞者,應設護網或護圍等設備。;桌上用研磨機及床式研磨機使用之護罩,應以設置舌板或其他方法,使研磨之必要部分之研磨輪周邊與護罩間之間隙可調整在10毫米以下。;雇主對於機械之原動機、轉軸、齒輪、帶輪、飛輪、傳動輪、傳動帶等有危害勞工之虞之部分,應有護罩、護圍、套胴、跨橋等設備。;研磨輪之護罩,應依規定覆蓋。;雇主對勞工於高差超過1.5公尺以上之場所作業時,應設置使勞工安全上下之設備。;雇主對於高度在二公尺以上之工作場所邊緣及開口部分,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應設有適當強度之護欄、護蓋等防護設備。;雇主對於起重機具操作及吊掛作業,應分別指派具法定資格之勞工擔任之。但於地面以按鍵方式操作之固定式起重機,或積載型卡車起重機,其起重及吊掛作業,得由起重機操作者1人兼任之。
- 罰鍰金額
- 備註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