昶鑄有限公司(吳維明)

主管機關
職業安全衛生署 
公告日期
20250508 
處分日期
20250317 
處分字號
勞職授字第1140250961號 
違法法規法條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1條之1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7條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49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違反法規內容
對於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作業人員,未提供適當安全帽,並使其正確戴用;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鋼梁…等場所作業,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工作場所,未訂定墜落災害防止計畫,依下列風險控制之先後順序規劃,並採取適當墜落災害防止設施…;對於鋼構之組立…作業,未指派鋼構組配作業主管於作業現場辦理下列事項:一、決定作業方法,指揮勞工作業。二、實施檢點,檢查材料、工具及器具等,並汰換其不良品。三、監督勞工確實使用個人防護具。四、確認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之有效狀況。五、前二款未確認前,應管制勞工或其他人員不得進入作業。六、其他為維持作業勞工安全衛生所必要之設備及措施。 
罰鍰金額
 
備註說明
陳科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