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康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朱秉志)

警告 此事業單位因違反勞動法令遭裁罰

裁罰資訊

主管機關
桃園市 
公告日期
20180911 
處分日期
20180709 
處分字號
府勞檢字第1070171154號 
違法法規法條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99條第1項第2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第76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違反事項

雇主應於明顯易見之處所設置警告標示牌,並禁止非與從事作業有關之人員進入下列工作場所:一、…。二、處置大量低溫物體或顯著寒冷之場所。三、…。;堆高機應於其左右各設一個方向指示器。但最高時速未達二十公里之堆高機,其操控方向盤之中心至堆高機最外側未達六十五公分,且機內無駕駛座者,得免設方向指示器。

罰鍰金額
 
備註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