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日華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江守康昌)
警告
此事業單位因違反勞動法令遭裁罰
裁罰資訊
- 主管機關
- 桃園市
- 公告日期
- 20210406
- 處分日期
- 20210222
- 處分字號
- 府勞檢字第1100040878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75條第2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第23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75條第1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87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第76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違反事項
雇主對於下列設備有因靜電引起爆炸或火災之虞者,應採取接地、使用除電劑、加濕、使用不致成為發火源之虞之除電裝置或其他去除靜電之裝置:一、…。二、收存危險物之槽車、儲槽、容器等設備。三、…。;雇主使勞工處置、使用丙類第一種物質或丁類物質之合計在一百公升(氣體以其容積一立方公尺換算為二公升。以下均同。)以上時,應置備該物質等漏洩時能迅速告知有關人員之警報用器具及除卻危害之必要藥劑、器具等設施。;雇主對於電氣設備,平時應注意下列事項:一、發電室、變電室、或受電室內之電路附近,不得堆放任何與電路無關之物件或放置床、舖、衣架等。二、…。;雇主對於勞工有暴露於高溫、低溫、非游離輻射線、生物病原體、有害氣體、蒸氣、粉塵或其他有害物之虞者,應置備安全衛生防護具,如安全面罩、防塵口罩、防毒面具、防護眼鏡、防護衣等適當之防護具,並使勞工確實使用。;堆高機應於其左右各設一個方向指示器。但最高時速未達二十公里之堆高機,其操控方向盤之中心至堆高機最外側未達六十五公分,且機內無駕駛座者,得免設方向指示器。
- 罰鍰金額
- 備註說明
- 公司名稱
- 台灣日華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公司地址
- 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80號11樓
- 公司狀態
- 核准設立
- 營業項目
- 其他化學原材料及其製品批發,工業助劑製造,環境用藥製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