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徐旭東)
警告
此事業單位因違反勞動法令遭裁罰
裁罰資訊
- 主管機關
- 桃園市
- 公告日期
- 20250414
- 處分日期
- 20250224
- 處分字號
- 114年府勞檢字1140039237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88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77條第1項第3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違反事項
雇主對於存有易燃液體之蒸氣,可燃性氣體或可燃性粉塵,致有引起爆炸,火災之虞之工作場所,應有通風,換氣,除塵,去除靜電等必要設施。;對作業場所有易燃液體之蒸氣、可燃性氣體或爆燃性粉塵以外之可燃性粉塵滯留,而有爆炸、火災之虞者,應依危險特性採取通風、換氣、除塵等措施外,使用之電氣機械、器具或設備,應具有適合於其設置場所危險區域劃分使用之防爆性能構造。
- 罰鍰金額
- 備註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