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徐旭東)

警告 此事業單位因違反勞動法令遭裁罰

裁罰資訊

主管機關
桃園市 
公告日期
20250414 
處分日期
20250224 
處分字號
114年府勞檢字1140039237號 
違法法規法條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88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77條第1項第3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違反事項

雇主對於存有易燃液體之蒸氣,可燃性氣體或可燃性粉塵,致有引起爆炸,火災之虞之工作場所,應有通風,換氣,除塵,去除靜電等必要設施。;對作業場所有易燃液體之蒸氣、可燃性氣體或爆燃性粉塵以外之可燃性粉塵滯留,而有爆炸、火災之虞者,應依危險特性採取通風、換氣、除塵等措施外,使用之電氣機械、器具或設備,應具有適合於其設置場所危險區域劃分使用之防爆性能構造。

罰鍰金額
 
備註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