潤弘精密工程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李志宏)
警告
此事業單位因違反勞動法令遭裁罰
裁罰資訊
- 主管機關
- 桃園市
- 公告日期
- 20250709
- 處分日期
- 20250509
- 處分字號
- 114年府勞檢字第1140131079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第30條第1項第3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粉塵危害預防標準第21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粉塵危害預防標準第23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9條第4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第95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違反事項
雇主對於壓力容器之壓力表之刻度板上,應明顯標示最高使用壓力之位置。;雇主應公告粉塵作業場所禁止飲食或吸菸,並揭示於明顯易見之處所。;使勞工從事附表一丙欄所列之作業時,應供給該作業勞工使用適當之呼吸防護具;工作用階梯之設置,應有適當之扶手。;研磨機之研磨輪,應設置護罩,並具有第九十六條至第一百零四條所定之性能。
- 罰鍰金額
- 備註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