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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未設置協議組織,對於使用車輛系營建機械(壓路機)等作業,勞工有遭受被撞之虞,工作場所負責人未指揮命令停止該危險作業,未確實巡視,未連繫調整其工作所必要之安全防護設備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