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興產業有限公司(吳桂伶)
警告
此事業單位因違反勞動法令遭裁罰
裁罰資訊
- 主管機關
- 桃園市
- 公告日期
- 20250509
- 處分日期
- 20250317
- 處分字號
- 114年府勞檢字1140062891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2條第2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43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57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75條第1項第5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第84條第2項第2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違反事項
使勞工從事前項作業,有接觸機械、器具或設備之高溫熱表面引起灼燙傷之虞時,應設置警示標誌、適當之隔熱等必要之安全設施。;雇主對於機械之原動機、轉軸、齒輪、帶輪、飛輪、傳動輪、傳動帶等有危害勞工之虞之部分,應有護罩、護圍、套胴、跨橋等設備。;雇主對於機械、設備及其相關配件之掃除、上油、檢查、修理或調整有導致危害勞工之虞者,應停止相關機械運轉及送料。為防止他人操作該機械、設備及其相關配件之起動等裝置或誤送料,應採上鎖或設置標示等措施,並設置防止落下物導致危害勞工之安全設備與措施。;雇主對於電氣設備,平時應注意防止工作人員感電之圍柵、屏障等設備,如發現有損壞,應即修補。;配衡型堆高機及側舉型堆高機之駕駛座,應配置防止車輛傾倒時,駕駛者被堆高機壓傷之安全帶、護欄或其他防護設施。
- 罰鍰金額
- 備註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