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春財

警告 此事業單位因違反勞動法令遭裁罰

裁罰資訊

主管機關
桃園市 
公告日期
20251009 
處分日期
20250828 
處分字號
府勞檢字第11402483721號 
違法法規法條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32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7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違反事項

雇主對於勞工有墜落危險之場所,應設置警告標示,並禁止與工作無關之人員進入。;雇主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工作場所,勞工作業有墜落之虞者,應訂定墜落災害防止計畫,採取適當墜落災害防止設施;設置護欄、護蓋、張掛安全網、使勞工佩掛安全帶、設置警示線系統、限制作業人員進入管制區等。

罰鍰金額
 
備註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