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永和醫院

警告 此事業單位因違反勞動法令遭裁罰

裁罰資訊

主管機關
桃園市 
公告日期
20250109 
處分日期
20241120 
處分字號
府勞檢字第1130324196號 
違法法規法條
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第17條第3、4項;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0條第5項 

違反事項

第一項之檢查,應由認可醫療機構所聘僱且執業登記於該機構之醫事人員為之。但噪音作業聽力檢查之聽力師及前條所定檢查結果管理分級判讀之醫師,得依各類醫事人員有關法律規定,經事先報准,至該認可醫療機構辦理。第一項檢查項目,除血中鉛、尿中鉛、尿中鎳、尿中無機砷、尿中鎘、血中汞、尿中汞、尿中鉻、血清銦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項目,得由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機構辦理外,不得委託其他機構辦理。;第二項醫療機構之認可條件、管理、檢查醫師資格與前項檢查結果之通報內容、方式、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罰鍰金額
 
備註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