久冠企業有限公司(余寶珠)
警告
此事業單位因違反勞動法令遭裁罰
裁罰資訊
- 主管機關
- 桃園市
- 公告日期
- 20200910
- 處分日期
- 20200714
- 處分字號
- 府勞檢字第1090173359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第37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第50條第1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違反事項
雇主使勞工從事特定化學物質之作業時,應指定現場主管擔任特定化學物質作業主管,實際從事監督作業。;雇主對製造、處置或使用特定化學物質之作業場所,應依下列規定置備與同一工作時間作業勞工人數相同數量以上之適當必要防護具,並保持其性能及清潔,使勞工確實使用。一、為防止勞工於該作業場所吸入該物質之氣體、蒸氣或粉塵引起之健康危害,應置備必要之呼吸用防護具。二、…。
- 罰鍰金額
- 備註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