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鵬瀝青有限公司(鄭浚瑋)

警告 此事業單位因違反勞動法令遭裁罰

裁罰資訊

主管機關
職業安全衛生署 
公告日期
20251007 
處分日期
20250828 
處分字號
勞職授字1140254103號 
違法法規法條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43條第1項、同規則第49條第1款、第224條第1項、同規則第241條、同規則第245條、同規則第250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違反事項

雇主對於機械之原動機、轉軸、齒輪、帶輪、飛輪、傳動輪、傳動帶等有危害勞工之虞之部分,未有護罩、護圍、套胴、跨橋等設備。離地二公尺以內之傳動帶或附近有勞工工作或通行而有接觸危險者,未裝置適當之圍柵或護網。雇主對於高度在二公尺以上之工作場所邊緣及開口部分,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設有適當強度之護欄、護蓋等防護設備。雇主對於電氣機具之帶電部分,如勞工於作業中或通行時,有因接觸(含經由導電體而接觸者)或接近致發生感電之虞者,應設防止感電之護圍或絕緣被覆。雇主對電焊作業使用之焊接柄,未有相當之絕緣耐力及耐熱性。對勞工於良導體機器設備內之狹小空間,或於鋼架等致有觸及高導電性接地物之虞之場所,作業時所使用之交流電焊機,未有自動電擊防止裝置。

罰鍰金額
 
備註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