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松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吳文波)

警告 此事業單位因違反勞動法令遭裁罰

裁罰資訊

主管機關
桃園市 
公告日期
20210604 
處分日期
20210416 
處分字號
府勞檢字第1100092700號 
違法法規法條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08條第5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45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83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16條第12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59條第6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09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違反事項

雇主對於高壓氣體之貯存,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五、應安穩置放並加固定及裝妥護蓋。六、…。;雇主對於使用動力運轉之機械,具有顯著危險者,應於適當位置設置有明顯標誌之緊急制動裝置,立即遮斷動力並與制動系統連動,能於緊急時快速停止機械之運轉。;雇主對於扇風機之葉片,有危害勞工之虞者,應設護網或護圍等設備。;雇主對於勞動場所作業之車輛機械,應使駕駛者或有關人員負責執行下列事項:一、…。十二、堆高機於駕駛者離開其位置時,應採將貨叉等放置於地面,並將原動機熄火、制動。十三、…。;雇主對物料之堆放,應依下列規定:一、…。六、不得妨礙消防器具之緊急使用。七、…。;雇主對於乙炔熔接裝置及氧乙炔熔接裝置,為防止氧氣背壓過高、氧氣逆流及回火造成危險,應於每一吹管分別設置安全器。但主管及最近吹管之分岐管分別設有安全器者,不在此限。

罰鍰金額
 
備註說明
 
公司地址
臺北市大同區重慶北路3段139號8樓 
公司狀態
核准設立 
統一編號
16847453   外部資訊  
營業項目
工業用橡膠製品製造,塑膠外殼及配件製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