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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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
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蔡衍明)
主管機關
台北市
公告日期
20160119
處分日期
20150430
處分字號
府勞動字第10432123000號
違法法規法條
勞動基準法第24條;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5項;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1項;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1項
違反法規內容
延長工作時間未依規定加給工資;未依規定置備勞工出勤紀錄;延長勞工工作時間未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未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使女性於午後10時至翌晨6時時間內工作
罰鍰金額
備註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