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冠嘉

主管機關
桃園市 
公告日期
20250507 
處分日期
20250314 
處分字號
114年府勞檢字11400661582號 
違法法規法條
勞基法第23條第2項 
違反法規內容
雇主未置備勞工工資清冊,或未將發放工資、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工資總額等事項記入工資清冊,或未保存勞工工資清冊5年 
罰鍰金額
20000 
備註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