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張安平)

主管機關
職業安全衛生署 
公告日期
20250315 
處分日期
20250217 
處分字號
勞職授字第1140250557號 
違法法規法條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36條第7款、第49條第1款、第57條第1項、第287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違反法規內容
雇主架設之通道及機械防護跨橋,未依下列規定:一、…七、通道路用漏空格條製成者,其縫間隙不得超過三公分,超過時,應裝置鐵絲網防護;雇主對於傳動帶,未依下列規定裝設防護物:一、離地二公尺以內之傳動帶或附近有勞工工作或通行而有接觸危險者,應裝置適當之圍柵或護網;雇主對於機械、設備及其相關配件之掃除、上油、檢查、修理或調整有導致危害勞工之虞者,未停止相關機械運轉及送料。…;雇主對於勞工有暴露於高溫、低溫、非游離輻射線、生物病原體、有害氣體、蒸氣、粉塵或其他有害物之虞者,未置備安全衛生防護具,如安全面罩、防塵口罩、防毒面具、防護眼鏡、防護衣等適當之防護具,並使勞工確實使用。 
罰鍰金額
 
備註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