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 本系統提供勞動法令違規事業單位查詢,資料僅供參考。如有疑問請洽各主管機關。
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未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監督及協調之工作,未實施工作上之連繫與調整,未確實巡視工作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