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綠芬

主管機關
桃園市 
公告日期
20250311 
處分日期
20250115 
處分字號
114年府勞檢字第1140015087號 
違法法規法條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61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24條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第4條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違反法規內容
對於金屬、塑膠等加工用之圓盤鋸應設置鋸齒接觸預防裝置。;雇主對於高度在2公尺以上之工作場所邊緣及開口部分,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應設有適當強度之護欄、護蓋等防護設備。;以動力驅動之衝壓機械及剪斷機械(以下簡稱衝剪機械),應具有安全護圍、安全模、特定用途之專用衝剪機械或自動衝剪機械(以下簡稱安全護圍等)。 
罰鍰金額
 
備註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