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穎股份有限公司(陳柏峯)
警告
此事業單位因違反勞動法令遭裁罰
裁罰資訊
- 主管機關
- 桃園市
- 公告日期
- 20220214
- 處分日期
- 20211217
- 處分字號
- 府勞檢字第1100331185號
- 違法法規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53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第4條第3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第16條第2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固定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第40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違反事項
雇主對於搬運、堆放或處置物料,為防止倒塌、崩塌或掉落,應採取繩索捆綁、護網、擋樁、限制高度或變更堆積等必要設施,並禁止與作業無關人員進入該等場所。;第一項衝剪機械之原動機、齒輪、轉軸、傳動輪、傳動帶及其他構件,有引起危害之虞者,應設置護罩、護圍、套胴、圍柵、護網、遮板或其他防止接觸危險點之適當防護物。;衝剪機械具有下列切換開關之一者,在任何切換狀態,均應有符合第四條所定之安全機能:一、…。二、雙手操作更換為單手操作,或將雙手操作更換為腳踏式操作之操作切換開關。三、…。;吊鉤應設置防止吊掛用鋼索等脫落之阻擋裝置。但於特殊環境吊掛特定荷物,實施全程安全分析,報經檢查機構認可者,不在此限。
- 罰鍰金額
- 備註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