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大陽日酸股份有限公司

警告 此事業單位因違反勞動法令遭裁罰

裁罰資訊

主管機關
職業安全衛生署 
公告日期
20161122 
處分日期
20160905 
處分字號
勞職授字第1050203100號 
違法法規法條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87條、第29條之5、第29條之6第1項、缺氧症預防規則第4條、第5條、第24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違反事項

對於勞工有暴露於有害氣體、蒸氣或其他有害物之虞者,未置備適當安全衛生防護具,並使勞工確實使用;使勞工於有危害勞工之虞之局限空間從事作業前,未指定專人檢點該作業場所,確認換氣裝置等設施無異常,該作業場所無缺氧及危害物質等造成勞工危害;其進入許可未由雇主、工作場所負責人或現場作業主管簽署後,始得使勞工進入作業;未置備測定空氣中氧氣濃度之必要測定儀器,並採取隨時可確認空氣中氧氣濃度、硫化氫等其他有害氣體濃度之措施;未予適當換氣,以保持該作業場所空氣中氧氣濃度在18%以上。

罰鍰金額
 
備註說明